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723號國務院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該《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實施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作了細化:
㈠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㈡提高外商投資政策的透明度。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㈢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㈣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
㈤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阻撓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或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區別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購活動事項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質疑,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二、《實施條例》與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我國外資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三、《實施條例》明確了港澳臺投資的法律適用,具體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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