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和市政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出臺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從總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附則等四部分進行細化。
《管理辦法》第七條提出,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十七條提出,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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