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中標了,也簽訂了中標確認書,并按照要求繳納了560萬元承包費和1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然而,令中標方(原告)感到氣憤的是,發包方(被告)在收取錢財之后,突然說不讓中標方承包了。公開招標,中標是否有效?被告方的突然失信在法律上有效嗎?昨日上午,四川首例“中標無效案”在綿陽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師四川山和律師事務所陳小鋒陳述,去年12月中旬,原告楊某應被告四川郪漢文化旅游開發公司的書面邀請前往被告公司參加魯班水庫養殖承包經營競標。競標現場,原告以2220萬元中標。中標當天,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中標確認書,隨后原告方向被告繳納了560萬元首期承包費和100萬元履約保證金。
然而,一切手續辦理之后,被告方卻遲遲不與原告方簽訂經營承包合同。2007年初,被告方將原告方繳納的660萬元費用全部退回,說不承包給原告了。被告方的出爾反爾引起了原告方的極大不滿,并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中標就應該有效,被告就得履行公開招投標的承諾,讓中標方承包經營水庫養殖業。”
就原告方的說法,被告公司代理律師認為,雖然原告方中標了,但公司方對原告今后是否有能力履行承包合同表示懷疑。中標,并不代表雙方就一定要開始履行合約。而原告方卻認為,中標并繳納首期承包費用,就表示雙方合約已開始履行了。
鑒于原被告雙方分歧較大,原告又不同意法庭主持調解,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據悉,這起四川首例“中標無效案”目前引起眾多媒體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