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細化規定。
一、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情形
本條明確規定了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購人不可預見和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情形。
1.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購人開展有關工作時,前期無法預知,如因暴雨而臨時損毀、需要緊急進行維修的工程等。如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時間上來不及,將影響單位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
2.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購項目受到各方面特殊情況的影響以及項目本身情況發生改變等導致不能如期開展采購活動,但又急需的項目。由于采購人工作不力或故意拖延導致等原因,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不得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之外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情形
本條明確規定了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購藝術品、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因素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采購項目。
1.藝術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人的主觀因素對藝術品的價值形成將起到決定性作用。藝術品的價值主要由藝術家自身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和藝術品市場供求關系所決定。正是由于其特殊屬性,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2.專利是指對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經申請并通過審查后所授予的一種權利。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有技術是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權保護的產品生產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流程、配方、數據公式,以及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經驗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主要區別:一是專利屬于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不屬于工業產權,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二是專利是經過審查批準的新穎性、創造性水平比較高的先進技術;專有技術不一定是發明創造,但必須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專利的內容是公開的;專有技術的內容是保密的,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四是專利的有效性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專有技術沒有這種限制。在采購活動中,基于對專利、專有技術或其替代專利、專有技術特性、功能的產品或服務采購時,由于不同的專利、專有技術有其不同的定價策略,很多專利、專有技術并沒有市場定價或者未對外公開市場定價,采購人往往無法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必須注意的是,該采購項目的功能定位不是必須采用某一項特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才能滿足采購人需求目標,而是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替代,均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功能定位。反之,如果項目只能采用某一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方能滿足采購人的需求目標,則應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開展采購。
3.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的導致事先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情形,主要是指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特別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如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和社會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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