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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政采人應關注30個要點

所屬行業:所屬地區:北京 發布日期:2018-03-25 18:06:49

須掌握的知識點

政采人須重點關注《行訴法解釋》的這些規定

 

 

一、應以什么名義起訴:《行訴法解釋》: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個體工商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原告,并應當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條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怎樣才能讓被告適格:《行訴法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三、何為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行訴法解釋》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但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視為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 
(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四、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怎么訴:《行訴法解釋》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五、與行政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何維權:《行訴法解釋》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與行政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六、如何委托訴訟:《行訴法解釋》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書,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確認,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

七、員工以單位名義訴訟須提交哪些資料:《行訴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 
(一)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 
(二)領取工資憑證; 
(三)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八、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行訴法解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行政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九、如何依法提供證據:《行訴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三十五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十、行政機關具有怎樣的舉證責任:《行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決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十一、拒不舉證和不依法提供證據有何法律后果:《行訴法解釋》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四十五條 被告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十二、何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行訴法解釋》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十三、毀滅證據有何后果:《行訴法解釋》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持有證據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十四、證人出庭產生的必要費用和相關損失誰來承擔:《行訴法解釋》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十五、提起訴訟應當提交哪些材料:《行訴法解釋》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以下起訴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或者在口頭起訴時向人民法院說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

十六、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怎么辦:《行訴法解釋》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申請行政復議后,在復議期間可否又提起訴訟:《行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十八、撤回復議后能否訴訟:《行訴法解釋》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十九、何種情況復議機關會成為被告:《行訴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并以復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二十、撤訴后還能不能就同一事由重新起訴:《行訴法解釋》 
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十一、起訴時限有哪些:《行訴法解釋》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六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十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如何理解:《行訴法解釋》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二十三、哪些起訴會被裁定駁回:《行訴法解釋》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十四、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對訴訟有哪些影響:《行訴法解釋》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一條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就不作為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二十五、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行訴法解釋》 
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被告拒絕履職怎么處理:《行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一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二十七、行政機關不履職造成的損害怎么賠:《行訴法解釋》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八條 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二十八、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不出庭嗎:《行訴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第一百二十九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第一百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二十九、沒有編制的人員能否出庭:《行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三十、人民法院可能對復議決定作出怎樣的判決:《行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對原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可以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